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控知识产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管控公司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流程,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负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四条、科创中心负责公司信息科技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销售市场部负责公司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笫七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工作,预防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知识产权创造

第八条、公司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公司应及时将智力劳动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在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前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公司在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应充分利用内外部专利数据库等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工作,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提高知识产权创造水平。

第十条、公司员工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第十一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公司资金、设备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执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四)因各种原因离职、调寓岗位、离退休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 五)属于公司业务范畴的智力劳动成果;

(六)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二条、公司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按照公司确定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及时提报,并做好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所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项目建立专门台帐。

第四章、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运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实施、许可、转让、对外合作等。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许可、转让知识产权的,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许可、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因经营需要拟使用或受让他人知识产权的,应按照公司要求完成批准后,办理许可、转让手续。同时,在使用或受让他人知识产权时,应留存完整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并做好知识产权使用或受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自行使用或许可使用已注册商标的,应保持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在进行对外合作、参加展览、对外宣传、销告等导致知识产权公开的活动前,对于符合知识产权中请条件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先提出知识产权中请,规避被抢注等风险。

第十九条、在发表论文、产品宣传等活动中需要对外披露涉及未公开的知识产权内容的,在披露之前应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按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发现他人侵犯公司专利权、商标权或抢注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行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及时报告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对外合作或开展研发、采购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应订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权属、使用及侵权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使用软件、对外宣传等时,应确保相关软件、字体、文章、图片、照片、视频等作品有合法有效授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